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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2024年04月20日 10时28分,在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朝阳北路口呼家楼地铁C口前, 王某骑自行车由南向北行驶,刘某驾驶小型轿车由南向东行驶, 发生交通事故,自行车右侧车把与机动车车辆左后部接触,造成两车损坏,王某携带头盔损坏,王某受轻伤。 交警责任划分有转弯的机动车未让直行的车辆先行的过错行为,为主要责任。王某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的过错行为,为次要责任。 诉求赔偿自行车修车费用3446元与头盔损失500元,对方只有交强险不同意额外赔付。

交通事故北京市2024-04-28 20:13:32153*****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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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 刘敏律师
    月帮助1808
    山东东标律师事务所
    协商不成可以去法院解决。
    回复于 2024-04-29 09:20:07 咨询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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