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子已经病故,其他四个子女两男两女,目前配偶(女)健在。老人(已故,男)在病故之前立下遗嘱(关于一套高校无房产证的福利房) 内容如下: 遗嘱 一、我的住房xxxxxxx(隐去具体地址),允许长子xxx的孩子xx长期居住,房产权属于长子所有。因为长子xxx曾帮我还之前的债务。此房只许居住不许卖。 二、此遗嘱由长子xxx保存。 父亲:xxx 2011年元月五日签立遗嘱 我是xxx(已去世老人)的爱人xxx(健在老人的姓名)同意将xxxxxxx(隐去具体地址)住房产权归长子xxx所有。2011年元月六日 xxx(健在老人的姓名) 问题:此项遗嘱是否成立(此房无产权)? 诉求:平均分配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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