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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公司在自己的地块计划建职工住房,我们签了购房合同,分期付款,第一期付了10万块。合同约定了施工期,对方没有按期交房的话,从2019年1月开始,每个月按已付的购房款2%(2000块)给我们支付违约金。 这个职工住房,是棚户区改造项目,但后续没有办理报建手续,所以房子一直是停工状态。 一审,法院说因为房子没有预售许可证明,没有相关审批许可,所以购房合同无效,退回10万块钱的购房款+利息,但是驳回了2%的违约金。 请问,这种棚户区改造,对方的责任一直没有去报建,合同就无效吗?停工六七年了,怎样主张违约金才能获得支持?或者,应该怎样主张赔偿?

房产纠纷海南省-临高县2024-04-15 18:24:55188*****6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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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 时龙律师
    月帮助3163
    北京盈科(泰州)律师事务所
    没有许可违反强制性规范导致了合同无效,合同无效约定的违约责任也就无效,但是可以主张购房款和利息的损失,你认为的违约金首先你要证明存在有效的违约约定等情况
    回复于 2024-04-15 21:48:36 咨询他
  • 郭小锋律师
    月帮助676
    河南乾川律师事务所
    合同无效,也就不存在违约金一说
    回复于 2024-04-15 21:54:39 咨询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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