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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2月18日在邵阳县国道上遇到电动两轮摩托车横穿马路发生碰撞,对方小腿骨折,当时立即下车想查看伤者,被对方的亲戚朋友三个壮汉抓住我的衣领用拳头砸我头部,迫使我回到车内报警,当时并没有说明打我,所以只来了交通警察,交通警察来了之后我才下车配合,交通警察让我先陪对方去医院,在半路对方要求去他们选好的医院,到了医院之后我垫付了手术费三千元,交通警察责任划分判我主责,说我未跟前方机动车保持紧急制动的安全距离,对方无牌无证无头盔判的次责,我不服邵阳县交通警察支队的责任划分,申请复核,复核通过说,邵阳县交通警察支队适用法律错误,责任划分不公,责令邵阳县交通警察大对重新调查,认定。

交通事故湖南省-邵阳市2024-04-12 19:11:59156*****7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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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 占静律师
    月帮助1072
    湖北瀛楚律师事务所
    若复核通过的吗,是会重新作出认定的。
    回复于 2024-04-12 19:20:07 咨询他
  • 刘蓉律师
    月帮助4193
    广东天诺律师事务所
    你好!交通事故由交警部门定责。导致人身伤害的可要求赔偿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协商不成可以向法院起诉。
    回复于 2024-04-13 19:51:12 咨询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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