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浙江源通国际货运有限公司 被告:庄某 被告:宁波市保税区申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申达公司委托庄某办理两票货物的出口货运事项。庄某受托后,以天津远洋货运公司上海分公司宁波办事处的名义,委托源通公司办理该两票货物的出口货运代理事项。托运单载明:托运人为申达公司,运费预付等。源通公司依约办妥出口货运事项,并向承运人垫付海运费39200美元。同年3月23日,源通公司开具该两票货物海运费发票交给庄某并向其催要运费。此后,申达公司依庄某指令将运费支付给与本案无关的宁波保税区亿豪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催款未果,源通公司遂向宁波海事法院起诉庄某、申达公司,要求判令支付其垫付运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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