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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职半年,试用期刚满,公司以业务下沉,北京地区不再开展该类为由,辞退员工或者建议转岗,离职补偿金只给0.5,但是劳动合同中有一条写明,“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经公司及雇员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本合同达成协议的,公司可以提前三十(30)日书面通知雇员或者额外支付雇员一个月工资后,解除本合同”,这样是否可以要求支付1个月的工资,还有公司工资是隔月下发,即去年12月的工资在1月甚至2月才发放,是否符合劳动法

劳动争议北京市-市辖区2024-01-30 14:53:02186*****1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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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 时龙律师
    月帮助3163
    北京盈科(泰州)律师事务所
    你好,不合法,属于违法解除,可以进行劳动仲裁,支付2N
    回复于 2024-01-30 14:59:52 咨询他
    • 用户追问: 2024-01-30 15:03:59

      请问具体是公司哪些做法不合法,违反了哪些法律条款,如果先和公司谈支付2N的补偿金,要依据哪些法律条款呢

    • 律师回复: 2024-01-31 07:39:12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至第四十九条

  • 阮添涯律师
    月帮助287
    湖北德来颂律师事务所
    如协商一致解除工作满半年的经济补偿金是1个月工资,如你不同意他们擅自解除,需要付赔偿金2倍,可在此范围内协商
    回复于 2024-01-30 15:10:42 咨询他
  • 刘蓉律师
    月帮助4202
    广东天诺律师事务所
    你好!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
    回复于 2024-01-30 21:57:59 咨询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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