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职半年,试用期刚满,公司以业务下沉,北京地区不再开展该类为由,辞退员工或者建议转岗,离职补偿金只给0.5,但是劳动合同中有一条写明,“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经公司及雇员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本合同达成协议的,公司可以提前三十(30)日书面通知雇员或者额外支付雇员一个月工资后,解除本合同”,这样是否可以要求支付1个月的工资,还有公司工资是隔月下发,即去年12月的工资在1月甚至2月才发放,是否符合劳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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