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驾驶一辆两轮电动车与被告人驾驶的小型汽车发生碰撞,事故认定被告人承担主要责任,原告承担次要责任。本次交通事故造成原告L1椎体压缩骨折(压缩为20%)、尾骨骨折、腰背部皮下软组织挫伤水肿、L4/5,L5S1椎间盘突出,腰椎退行性变。于10月9日复查显示双侧踝关节骨质疏松。原告认为,被告一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理应对原告承担赔偿责任;被告二系肇事车辆保险的承保公司,应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责任。由于被告一、被告二在事故发生之后,处理事故态度极其懈怠,导致事故发生之后三方就赔偿事宜无法达成一致,被告一、被告二不履行赔偿义务。如若起诉后被告依旧不履行赔偿义务,法院可如何判决?
交通事故江西省-九江市2023-11-20 22:08:12183*****728
律师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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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建宇律师月帮助395人广东公忠律师事务所申请强制执行就可以 ,对于你所说的被告二 也就是保险公司 ,由法院的判决书 他不会怠于执行的 ,肯定会积极的联系你 让你提供银行卡号 ,并且去法院起诉也是保障你最大的合法权益的唯一保障 ,不建议你和解方式解决这类纠纷 ,和解方式是损害你的利益前提下才能达成的 ,保险公司不会超出法定的赔偿范畴以外 对你进行赔偿 ,肯定是低于法定的赔偿范围 对你进行赔偿才能达成和解 ,所以还是去法院起诉 ,你还有什么需要了解的 可以联系我 ,我是在听讼平台为您服务的专业律师,您可以电话或一对一的联系我 ,详细沟通问题、我可以为您提供专业法律研判、以谋求最佳合法权益。回复于 2023-11-20 22:10:45 咨询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