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1月16日09时44分许,李业兴驾驶海口00602WM号电动自行车顶推吕方良驾驶海日01641WM号电动自行车沿长潮路由西往东方向行驶在后,谢雪珍驾驶南宁2J683号电动自行车沿长湖路同向行驶在前,至上述事发地点时,吕方良驾车未与前方车辆保持安全距离,致使吕车右侧与谢车左侧发生碰撞,导致谢雪珍连人带车摔倒在地,造成谢雪珍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当事人吕方良的行为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有关“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驾驶非机动车应当与前方或者相邻行驶的车辆保持安全距离;非机动车设有转向灯的,转弯时应当提前开启转向灯;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途中制动失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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