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在浙江宁波上班,原先在A公司,办公地点在A1,后来公司老板和他人合伙开了家公司B,办公地点在B1,(办公地点A1和B1都在同一个市,但是距离相差很远约15公里,造成通勤时间和距离超长)然后老板把让我把合同签到B,并且未在签合同前把变更工作地点说明,请问这算侵犯员工权益吗? 在以上的基础上,由于通勤距离较远,因为雨天打车而晚到公司,公司称这算迟到要扣钱,请问这算侵犯员工权益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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