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您好 我咨询如下:签订的入职协议书上明确标注用人单位以实习期6月为由不缴纳社保,说六个月以后再交社保。这已经违反了劳动法,这时我工作正好满一个月,是否可以行使《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并根据劳动合同法38条和46条47条进行对公司索取补偿金(半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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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内容是否合理四、双方的责任和义务约定: (一)双方约定宣传费用为3000 元,先宜传后付钱,无论通过哪种 途径出售后甲方需第一时间告知乙方并结算约定的宜传费用,如有拖 延需要另支付费用5%/每天作 违约金。如甲方引荐客户到店签约, 可奖励甲方1000 元。 (二)乙方需保证甲方房源的真实宜传并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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