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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行于2017年1月10日向客户张“发放了一笔160万元的个人经营性贷款,由际”夫妇做担保,期限一年,年利率7.8%,按月付息、到期一次性还本。2018年1月9日贷款到期后逾期,借款人张”大妇已无法联系到,保证人陈”夫妇虽然仍在经营,但表示生意不好,只能维持经营,没钱归还。我行提起诉讼,最终只查到保证人际#的一套房产(房产市值200万左右,目前在他行按揭中,还有100多万按揭贷款要归还),借款人无可执行财产。诉讼期间,借款人和保证人均未出现,2019年2月份执行阶段,保证人陈体终于出现,陆续给法院汇款共计30万元,答应会替借款人还清贷款但需要时间,申请和解并解除查封,请问,我该如何处理

经济金融湖北省-武汉市2023-08-21 10:24:18182*****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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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 张志伦律师
    月帮助73
    湖北和开胜律师事务所
    建议与对方签署执行和解协议,因为目前在只查到对方名下仅有一套按揭房产的情况下,即便是申请法院对上述房产进行拍卖,所得拍卖款你公司这边也是轮候的,银行作为抵押权人可以优先受偿。
    回复于 2023-08-21 10:28:00 咨询他
  • 张雪律师
    月帮助1493
    湖北楚智律师事务所
    可以签订执行和解协议。
    回复于 2023-08-21 10:28:39 咨询他
  • 曹磊律师
    月帮助713
    湖北和开胜律师事务所
    你好,你作为银行的代理人,建议向领导汇报。
    回复于 2023-08-21 10:29:17 咨询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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