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位置: 首页> 法律资讯> 经济金融> 金融诈骗> 资讯详情
“帮信罪”:电信网络诈骗第一罪
网络诈骗和洗钱等违法犯罪行为,最终都是通过银行间系统将犯罪所得据为己有,犯罪分子为规避个人暴露风险,一般采取各种手段骗取他人银行卡、身份证、网银、手机银行等进行违法所得资金的转移、支取,这样出借人就构成了“帮信罪”。

    “我就是贪图小利、侥幸心理、不知不懂,我也是受害者”,很多“帮信罪”犯罪嫌疑人在接受会见时,总会跟我说这句话,但是这个罪名就是利用了人贪婪的弱点,通常这类人表现出低龄化,受教育程度低,大多都是初犯,目前已成为各类刑事犯罪中起诉人数排名第三的罪名。

律师解答:

  帮信罪一般指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指自然人或者单位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行为。网络诈骗和洗钱等违法犯罪行为,最终都是通过银行间系统将犯罪所得据为己有,犯罪分子为规避个人暴露风险,一般采取各种手段骗取他人银行卡、身份证、网银、手机银行等进行违法所得资金的转移、支取,这样出借人就构成了“帮信罪”。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律师补充:

  “实名不实人”的手机卡、银行卡、支付账户等很可能被用于开展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如电信诈骗、网络赌博等,成为犯罪分子攫取非法利益的手段和媒介,不仅涉案金额巨大,还往往难以追查,严重侵害人民群众的“钱袋子”,严重侵害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其社会危害性不言而喻。

  公民将持有的自己或单位名下的银行卡,以出租、出借、出卖或转让等形式交给他人使用,从中谋取非法利益,被犯罪分子非法使用,结算达到一定数额的,这种行为就有可能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出借、出租、出售银行卡、手机卡、支付账户等行为不仅可能影响个人征信与今后开展金融活动的便利性,还具有刑事犯罪的风险,损人害己,一定要坚决杜绝!

  【法律依据】

  《刑法》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择一重处】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来源:湖北摘星律师事务所

      文案编辑:邹婷婷律师

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新闻时事、法律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作品内图片源于网络。仅供交流学习,若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联系客服告知,我们核实后将立即删除。
邹婷婷律师
从事律师工作以来始终本着忠于法律、诚信服务、勤勉尽责、坚持维护当事人利益至上,维护公平与正义的执业理念,承办过大量包括刑事、民事、商事、劳动争议等在内的各类诉讼和非诉案件,具有十分丰富的诉讼实战经验和处理各类法律实务的实践经验。 擅长领域 1.婚姻家事:调解或离婚、抚养权抚养费纠纷、婚前/婚内/离婚协议、继承纠纷 2.其它民事: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劳动工伤、交通事故、房产、建筑工程、知识产权等 3.企业法律顾问
向我咨询
2
您的鼓励,将成为作者的创作动力。

继续阅读相关文章

邹婷婷律师
入驻律师
全部文章6

推荐阅读

热门文章

最新咨询解答

查看更多

听讼法律咨询公众号

律师回复不错过

听讼法律咨询小程序

随时随地咨询

我是律师

 

联系客服 9:00-18:00

027-85881208

听讼律助公众号

案源信息早知道

鄂ICP备18021267号-4 鄂公网安备42018502003405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鄂B2-20210603)

Powered by 听讼网 Copyright © 武汉听讼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联系地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山大道465号三期光谷创意大厦2501-25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