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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本人在中山市买楼,于2019年12月份接到通知收楼,当时验收不通过,提出问题整改要求。后2020年12月再次通知收楼,由于应当时防疫要求本人不能离开深圳无法前往收楼。 工作原因一直等到近期准备去收楼,被告知需要缴纳从第一次接到收留通知起的管理费,请问是否合法合规。感谢百忙之中抽空答疑解惑。

侵权维权广东省-广州市2023-08-14 22:21:39150*****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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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 梁雅洁律师
    月帮助0
    广东合邦律师事务所
    从符合收楼条件之日起,就需要支付管理费了。如果需要律师帮忙协商,或者是应诉的可以点我头像。
    回复于 2023-08-16 18:48:09 咨询他
  • 时龙律师
    月帮助3122
    北京盈科(泰州)律师事务所
    你好,看双方买卖合同的约定,未约定的不需要缴纳
    回复于 2023-08-16 23:01:21 咨询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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