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房合同中未写明房东也为提前告知要提前15天缴纳房租,但补充合同中写了‘原合同及本补充合同未约定的内容,三方均同意按照XXX租赁住房的相关规定执行’,房东方规定的提前15天缴纳房租是否合理?租客方是否可以选择在租期到期时再缴纳房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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