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04月25日00时20分许,赵拥刚驾驶车牌号为鲁NB8W01小型汽车沿景泰大街由西向东行驶至三里庄路交叉路口处时,与由南向北行驶周桂春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相撞,造成双方车辆损坏,周桂春受伤的交通事故。当事人赵拥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有关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除应当遵守第五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二)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在进入路口前停车瞭望,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之规定,负主要责任;当事人周桂春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律师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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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建宇律师月帮助399人广东公忠律师事务所从你的描述来看 我觉得这个叫赵雍刚的 ,他应当承担次要责任还是比较合理的 ,理由是这样的 ,交警队认定 赵云刚没有停车辽望 ,没有尽到观察义务 ,这没问题 ,但也仅限于这一项违章行为 ,而作为周贵春 ,电动三轮车属于机动车的 ,按照机动车的标准 他也需要停车了望 ,这样的话是和周贵刚具有相同的责任 ,但是同时 ,作为三轮车属于机动车的情况 ,三轮车就应当有驾驶证 ,有交强险 ,有年检 ,有牌照 ,正常情况下 我相信这个周贵春都没有 ,尤其是年检 ,那三轮车刹车等系统是否完善呀 ,以此来推定 ,赵拥刚只有一项违章行为 ,是周桂春驾驶的电动三轮车 有四五项违章行为 ,那你说谁的责任更大一些 ,我相信肯定是周桂春要更大一些 ,虽然你的提问没有说完 但是从责任划分这一块 我认为是这样的 ,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你还有什么需要了解的 可以联系我 ,我是在听讼平台为您服务的专业律师,您可以电话或一对一的联系我 ,详细沟通问题、我可以为您提供专业法律研判、以谋求最佳合法权益。回复于 2023-04-28 20:33:13 咨询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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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一小区门口,遇见一老婆想撞。她当时打着电话,没有看到我。看到我时,她的电车就自己冲向我的电三轮,她倒了,我没事。当时我的电车是逆向的,我当时给她去医院看病了。医生说没事,正常的。也不用吃药,当时她的肚子上和腿上有淤青。我花的药费。又给她500元买吃的东西。过去15天了,又来找我,说肚子上有淤血,我资寻一下,我还管不管,责任在我,还是俩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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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早上8点左右骑电动车与对方逆行相撞,对方眼角受伤,本人膝盖受伤,双方车辆受损。本人买药给对方的外伤处理后。双方没有过多纠缠。本人就走了。本曰下午6点,对方找到本人纠缠,之后就报警了,警察来后说本人算逃逸。请问这算逃逸吗?当时看是对方逆行,对方责任,自己着急上班。就走了,买的药物对方也接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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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园区里直行过去之后那个摩托车走旁边横穿过来撞到家我了这个谁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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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你好!我想咨询一下关于坐在小车驾驶座的后座位置未系安全带,发生车祸造成脸部受伤,本人有责任吗?脸上缝了十多针,这种情况能让对方司机赔付医疗费用以及后续祛疤治疗费用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