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 云某于 2017 年1月入职重庆某公司,担任生产部领班一职。2018 年度,云某在生产经营工作中多次违纪,分别被处以两次大过处分和两次小过处分。2019年1月,公司根据公司制定的《员工手册》和《奖惩管理办法》 规定的“员工在一个年度内被处以两次大过处分即达到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向云某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通知云某解除劳动关系。云某对重庆某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不服,遂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发起仲裁。云某称其在 2018 年之内曾多次受到大过处分和小过处分。某公司在举证时也出示了有云某签名确认的多份 《奖惩提报单》。云某辨称某公司制定的《奖惩管理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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