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去20年由长女与女婿承担全部赡养义务,包括居住长女购置的房子、由长女及家人提供一日三餐、日常送医配药,有大量人证与物证可证明。次女及其丈夫、女儿过去未提供任何金钱、劳动等任何赡养义务,年均通1-2次电话或见面。如果次女起诉要求长女分配遗产时,长女是否可以反诉次女从未履行赡养义务故不得参与遗产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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