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原先是中建五局一名派遣员工,23年1月被辞退,理由为因我之前在项目时的麻痹大意,责任淡泊,失职失责等主观原因,给企业造成较大经济损失。但此事并非我本人主观原因,在此项目时,是项目经理安排的我,目前手里无直接证据证明,但有几位同事也是当时的参与者,20年10月因为此事,我和公司纪委一块到山西省阳泉市平定县公安局录过口供,当时我就声明了此事并非我本人意愿,而是领导安排。并且,此事我只负责了向公司申请签订合同,发起申请后公司将我调到其他项目上,后续签订合同付款等流程我并未参与,后经公司审查,发现此合同存在虚假交易,并将合同乙方以诈骗名义起诉。造成重大损失,并非我造成,因此事被辞退,是否可以申请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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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于2022年2月入职被申请人公司从事客户工作,约定日工资底薪4000元+提成。2025年12月6日被申请人主动跟申请人协商离职,被申请人拒绝支付经济补偿共计23253.82元。申请人多次协商未果。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用人单位按照上述第36条、第40条、第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现在公司跟我协商要我主动离职,不然要清算我工作这几年来的过失,说我的过失都够补偿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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