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劳动仲裁开庭中,用人单位否认和我签过我所提交给仲裁员的《劳动合同》并表现为不知情,但承认双方之间在着实际的劳动关系;且该《劳动合同》上有我个人的签字和用人单位的公章(用人单位未签字)。 另外,用人单位还提供出另一份有我签字的《劳动合同》(其内容同我所提交的《劳动合同》内容完全一致,区别在于用人单位未盖章签字),并借此说我是利用自己作为人事的职权在未经公司的许可下私自挪用公章和伪造那份(有公章的《劳动合同》,并表示这样的行为已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印章管理制度(但我本人对此制度并不知情也未签字确认过),和构成严重刑事罪应拘留3年。 请问:用人单位的此举是否合法合规,我又该如何维权
刑事辩护山西省-长治市2023-01-18 01:20:57176*****5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