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玛丽”轮在已锚泊于锚地的非自航起重船“华海”轮的右侧抛锚。“玛丽”轮值班人员在发现两轮距离渐近的情况下,没有及时报告,从而延误了采取措施的最佳时机。同时,“华海”轮的值班水手直至两轮距离缩减为100米时才报告船长,此时两轮碰撞已是不可避免。两船舶所有人就彼此的过失比例与损害赔偿发生争议。 结合上述材料,并根据我国《海商法》及相关国际公约的规定,分析回答以下问题: 1. “华海”轮系一非自航起重船,与其相关的船舶纠纷是否属于我国《海商法》的调整范围? 2. 船舶碰撞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有哪些?“华海”轮的停工损失与碰撞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3.“玛丽”轮上装载96496根/85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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