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方因工程建设需要与承包方签订工程总承包合同,合同约定质量保修期为工程验收后2年,后因我方人员工作失误,错将工程质保金支付给承包方,且与承包方签订保修期为1年的质量保修书,目前该工已竣工满1年,不满2年,且保修书内约定1年保修期与《建设工程管理条例》有关要求不符,《条例》内要求为2年,总承包合同和保修书均已加盖公章。在这种情况下我方能否按照总承包合同约定2年质保期要求承包方履行保修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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