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购买一件商品金额是90.5,它的总销量在5000个左右,营业额已达到纳税水平。于8月28日要求商家开发票,他9月16日才开,并且开的是劳务费,税率部分显示免税。单个物品价格达不到劳务费纳税标准,但总盈利是达到纳税标准的。而且商家是江西省开的却是浙江的发票。我不知这些情况是否合理,商家是否偷税漏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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