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是一个公司的仓库普通打包员,今年6月月底公司仓库盘点丢失了货品,公司报了警。在这之前我因个人原因已提出了辞职在7月初就不上班了。后公司没有按时发放工资给我,说要等排除嫌疑才发,近日同意发放工资但要扣除20%的工资作为惩罚。作为失察之过,不知道这个合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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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于2022年2月入职被申请人公司从事客户工作,约定日工资底薪4000元+提成。2025年12月6日被申请人主动跟申请人协商离职,被申请人拒绝支付经济补偿共计23253.82元。申请人多次协商未果。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用人单位按照上述第36条、第40条、第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现在公司跟我协商要我主动离职,不然要清算我工作这几年来的过失,说我的过失都够补偿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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