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二十条明确规定“对没有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当事人,审判人员应当对回避、自认、举证责任等相关内容向其作必要的解释或者说明,并在庭审过程中适当提示当事人正确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指导当事人进行正常的诉讼活动”。答辩人因疫情异地跨省不能现场开庭,没有委托律师,自己提交了答辩状,在答辩状中提出反诉请求,发官在开庭前有告知的责任义务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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