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对法定回避的情形(我属于退休临时聘用人员)认知不足,导致我在一次评标结束后被第二中标人以“应回避未回避”质疑。在我的评审结果公正,第一中标人也不是被质疑的所谓有利害关系的人情况下,完全符合《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第82条“没有对评标结果造成实质性影响”的情况,此时有关部门做出重新招标的决定有法律依据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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