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的限价房(危旧房改造的),2012年就开始建地基建房子了,2018年签订了购买合同,价格和交房期限写得明白清晰,原本计划交房时间是2020年6月。然而,单位并没有按计划交房,也没有明确说明延期原因,直到最近单位才有交房通知,但是在交房时却告知要补交限价房款,即在原基础上每平米增加600多块,请问这个补交款合不合理?不交补款,这个能维权成功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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