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年原告刘某、被告杨某签订房屋买卖协议,约定被告的住房转让给原告,购房款6万。之后原告将全部购房款支付给被告,被告将房屋转让给原告后即搬迁至上海市居住,因此双方一直未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地震发生后,该住房经鉴定为严重破坏不可修复,现已灭失。政府拟依据之前的房产权属登记对灭失房屋进行补偿。依据民法典及民法原理回答以下问题。 (1)本案中给付风险何时移转? (2)本案中买卖合同的对待给付风险何时移转?买受人能否请求出卖人返还价金? (3)刘某该如何寻求救济?
其他上海市-市辖区2022-07-03 14:59:32187*****6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