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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年原告刘某、被告杨某签订房屋买卖协议,约定被告的住房转让给原告,购房款6万。之后原告将全部购房款支付给被告,被告将房屋转让给原告后即搬迁至上海市居住,因此双方一直未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地震发生后,该住房经鉴定为严重破坏不可修复,现已灭失。政府拟依据之前的房产权属登记对灭失房屋进行补偿。依据民法典及民法原理回答以下问题。 (1)本案中给付风险何时移转? (2)本案中买卖合同的对待给付风险何时移转?买受人能否请求出卖人返还价金? (3)刘某该如何寻求救济?

其他上海市-市辖区2022-07-03 14:59:32187*****6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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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 何勇律师
    月帮助0
    广东广和(成都)律师事务所
    交付时风险转移。但仍需考虑房屋购买合同是否因属于非同村村民之间的交易有效的问题。合同有效刘某可以追偿,毕竟不是产权人。
    回复于 2022-07-03 15:59:15 咨询他
  • 肖奥律师
    月帮助452
    重庆开林律师事务所
    1、本案中给付风险自放款支付时转移。2、刘某未取得房屋产权,有权返还价款。3、可以解除合同。返还价款
    回复于 2022-07-03 16:00:12 咨询他
  • 李亚军律师
    月帮助0
    新疆智萃律师事务所
    你好!朋友!你所购买的房屋自出卖人将房屋交付给你的时候,灭失的风险由你个人承担!政府对灭失的房屋额补偿款由你个人享有!出卖人无权享有!
    回复于 2022-07-03 16:02:50 咨询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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