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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患者于2021年10月8日至10月19日在院方做左眼倒睫手术,从手术后到出院,眼睛一直剧烈疼痛,病情极不稳定,医院不能对症下药,在患者及家属的要求下,院方负责人陪同患者一起到当地人民医院做了全面检查,当时的结果是左眼已经失明属于绝对期青光眼,右眼视力也下降。 2.2022年4月14日,市医学会出具的医疗事故鉴定,鉴定此次属于四级医疗事故,院方负主要责任。

医疗纠纷湖北省-十堰市2022-05-27 09:53:01152*****8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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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 刘利军律师
    月帮助0
    辽宁大宸(大连)律师事务所
    您好,您可以到法院起诉要求医院赔偿
    回复于 2022-05-27 09:55:46 咨询他
  • 高文华律师
    月帮助0
    河南威鼎律师事务所
    起诉发到法院,详细情况可以点击头像咨询
    回复于 2022-05-27 09:59:36 咨询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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