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年前,王强与张斌约定,王强投资25万元,以张斌的名义,由张斌与其他2个股东成立一家电商公司,公司注册资本为85万元,王强每个月会给张斌1500元劳务费,张斌按王强的意思在股东会或者董事会上作意思表示。公司经营比较好,连续三年盈利,现在王强提出,自己是实际出资人为由,欲取得股东资格。请就此案例分析问题,论述你的观点,阐释原因: 何为隐名股东?何为显名股东?隐名股东是否为股东?王强与张斌约定是否有效?王强的隐名股权是否有效?张斌的名义股权是否有效?王强能否起诉要求确认其股东资格?有什么前提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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