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21年4月我与原业主(A)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这房子原是08年的拆迁安置房,有1间地下室,但地下室无产权。合同中,A声明地下室给予我方使用,标注地下室无产权。A给了我一把该地下室的钥匙。2021年11月,我购置的该房的邻居(B)声称该地下室属于B的房子所有,并拿出一把争议地下室的钥匙。对此,我们联系A,A方说该地下室钥匙已经给我们了,其他的管不了。当时报警处理,三方约定今年4月底再次协商 且未果 2.目前地下室没有一方可使用 3.疑问:这间地下室没有产权,但购房合同中A给我方使用该争议地下室 是否违法?可以从哪方面起诉?是否构成欺骗?可以从哪方面起诉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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