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10月份本人店里的员工买了辆二手车,员工是是沭阳人,因想挂连云港车牌却没有连云港的站住证(外地没有连云港暂住证无法挂连云港牌照),所以就临时挂在本人名下,等员工办理好暂住证在过回头,在本人名下期间,员工驾车发生了车祸对方死亡,员工逃逸。请问本人要承担责任吗
律师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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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英吉律师月帮助0人湖北和开胜律师事务所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 (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 (四)其它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 存在过错的话,会担责回复于 2022-04-30 22:47:58 咨询他-
用户追问: 2022-04-30 22:51:40
车是我员工买的钱也是我员工付的,只是临时挂我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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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完交通事故之后对方在治疗期间带伤者回国,后过几个月警方已出具事故认定双方各一半责任,协商赔偿无果,对方仍不处理此事故,我方可以和警察沟通要回护照回国办事后在来当地处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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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请问一下交通事故老人84岁死亡赔偿大概的基数是多少呢,我这是山西临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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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年 12 月 18 日早上 6 点 40 许,在路口等红灯状态,当时车辆已经刹停,过了 5 秒 6 秒,就给我撞上了,当时红绿灯还有 8 秒还是 9 秒,地上没有刹车痕迹,我开的是一个吊车,对方是一个顺丰的面包车,吊车有通行证也不在禁行点,现在交警说我车屁股上的反光贴不合格,审车的时候可以过,我这个需要有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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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年 12 月 18 日早上 6 点 40 许,在路口等红灯状态,当时车辆已经刹停,过了 5 秒 6 秒,就给我撞上了,当时红绿灯还有 8 秒还是 9 秒,地上没有刹车痕迹,我开的是一个吊车,对方是一个顺丰的面包车,吊车有通行证也不在禁行点,现在交警说我车屁股上的反光贴不合格,审车的时候可以过,我这个需要有责任嘛,对方已经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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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12月13号出的车祸然后找的保险公司一开始要各种资料都给全了有个伤员没住院缝了针然后定的我全责说赔偿5500这都十天了钱还没下来一拖在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