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10月份本人店里的员工买了辆二手车,员工是是沭阳人,因想挂连云港车牌却没有连云港的站住证(外地没有连云港暂住证无法挂连云港牌照),所以就临时挂在本人名下,等员工办理好暂住证在过回头,在本人名下期间,员工驾车发生了车祸对方死亡,员工逃逸。请问本人要承担责任吗
律师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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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英吉律师月帮助0人湖北和开胜律师事务所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 (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 (四)其它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 存在过错的话,会担责回复于 2022-04-30 22:47:58 咨询他-
用户追问: 2022-04-30 22:51:40
车是我员工买的钱也是我员工付的,只是临时挂我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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