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通公司与其他两家公司共同出资设立一家五星级宾馆,名为金立宾馆,中通公司占 50%的股份,后中通公司因房地产开发急需现金,便召开董事会从金立宾馆借款500万元,并要求金立宾馆为中通公司向某家银行的借款5000万元做担保。因中通公司占董事会多数席位,故董事会顺利通过该决议。后金立宾馆因资金链断裂,且又代中通公司偿还了5000万元借款,导致其严重资不抵债,其债权人要求中通公司代金立宾馆清偿债 务。问:中通公司是否应当为金立宾馆清偿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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