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3年12月香港银森轮船公司与厦门生利经贸公司签订一份运输合同,合同中约定有关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在香港以英国法律仲裁解决。同日,双方还签订了一份运输支付协议,由华侨银行厦门分行提供运费支付担保,协议约定有关支付发生争议,香港高等法院拥有排他的管辖权。后双方就运费问题发生纠纷,香港银森轮船公司遂以担保人华侨银行厦门分行为被告,向厦门海事法院起诉。 1、厦门海事法院认为两份契约分别约定了仲裁与诉讼两种争议解决方式自相矛盾,约定无效。问:厦门海事法院的主张是否正确?为什么? 2. 此案中仲裁协议是否有效该适用何法加以定?为什么?如果仲裁庭认为仲裁协议有效(与上述厦门法院认定的仲裁协议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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