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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老表带他儿子去省妇幼街道口分院看病,在门诊打针时小孩要喝水,他就把开水晾在床凳角落的地上,一个实习护士过来操作的时候把水杯踢倒了,烫伤了她的脚,脚尖和脚背,他们医院的一个老护士让他写一个事情经过和押金条子,先垫医药费,他给了他们转了500元,最后让他压身份证或者提供证件号,我老表怕以后麻烦多,选择报了警,警察来后说这不存在故意的问题,属于民事纠纷,让他们协商解决,现在护士去三医院继续治疗,我老表回家等护士的情况,他就想咨询一下这个过程中他是否需要承担责任,承担多大的责任, 谢谢

医疗纠纷湖北省-武汉市2022-04-10 15:45:33186*****8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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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 敖长江律师
    月帮助0
    广东法鹏律师事务所
    嗯,这一个对方还是要承担赔偿责任的,只是比例的问题了。
    回复于 2022-04-10 16:04:14 咨询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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