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3年通过招聘入职人行分行营管部,单位一直未给我缴社保,2001年该单位签合同明确规定员工要有社保账户,单位把社保费与工资一起发员工,员工自己缴社保,2005年单位按上级行要求与员工解除合同,将1996年到2001年2月单位应缴未缴的社保以现金发放给个人,并将员工由合同制改为派遣制,2008年又将派遣制改为单位下属部门的下属公司工作,即将面临退休,员工社保从2001年3月流动人员开户参保,请问该怎么维权,申请仲裁确认劳动关系,但已过1年时效性,怎样才能要求原单位补缴社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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