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年8月通过学校招聘,人才引进到某县城的党政储备人才,事业编身份。当时公告上说最低服务年限五年,但没有签署过最低服务年限的协议,只签了三年的事业编合同,合同上也并未说有最低服务年限的事情,而且明确说可以在试用期一年内辞职。目前工作六个月,提出辞职,单位以最低服务年限为由不让辞职,这样具有法律效益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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