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年11月,李某与北京市昌平区北郊农场八分场(现昌平区张各庄村)签订了“农业联产承包合同”合同约定李某拥有该场60亩果园30年土地承包经营权。 03年村委会和乡政府开了证明,在果园里办了养老院 。10年把养老院和果园租给了王某 ,后双方经过协商同意王某以支付租金的形式买断经营权及附着物所有权。 后来王某建造违法建筑,最后被相关部门拆除,后向公安局举报李某诈骗,主要理由是,李某称其土地为非农业用地租给自己,其合同中有李某的承诺,请问可以从何角度来证明李某无罪
刑事辩护北京市2021-12-05 17:48:41180*****4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