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您好!我于2020年4月入职,用人单位不与我签订劳动合同。我在2021年6月申请了劳动仲裁。劳动仲裁作出裁决:1、我与用人单位的事实劳动关系是2020年4月至2021年6月。2、用人单位支付我二倍工资差额8万元。我和用人单位双方不服,分别起诉立案。现在11月了,我还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吗?我可以不可向用人单位寄《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来要经济补偿金?如果我和用人单位解除了劳动关系,会不会影响二倍工资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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