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份公司因土地收储停业,现因解除劳务合同给予员工的赔偿不合理。 1.本人2019年12月31号入职正常上班,但为我缴纳社保却是2020年4月份才开始缴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请问其是否已经违法? 2.十一月份公司就已经不营业,开始着手办理解除劳务合同一事,我们才发现社保缴纳差了几个月未交,11.10号左右反应给公司,公司最后之补缴了我们养老保险,称其他四险一金已经补缴不了,现在是否给予我们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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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咨询一下,有这样一件事儿 ➤某人a是b公司的员工,B公司属于国资全资子公司,并且与b公司有签订相关杜绝收受贿赂方面协议 ➤因d公司是A某前任公司,固A某介绍C某与D公司发生借贷关系,有签订协议。落款是c和d签字 ➤且D公司是B公司二级代理商 ➤后C某人给A某人部分好处费 请问以上是否构成贿赂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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