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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公司出具了两个汇票给另一个公司,半年后到期,这张汇票在一天内背书了四次(是不正当的,且原告明知),后又背书了五次,最后在到期时,持票人请求付款人付款,却遭到拒付(有拒付理由),持票人向其直接前手(即原告)行使追索权,原告清偿后向其直接前手(即被告)行使再追索权,但被告不给他钱,原告请求被告赔偿已偿还金额及利息并支付诉讼费用

经济金融吉林省-通化市2021-11-17 08:53:36159*****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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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 刘均律师
    月帮助4
    河南信申律师事务所
    可以,要求支付没啥问题啊
    回复于 2021-11-17 08:55:33 咨询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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