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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注册商标为:【丽丽】,甲方在A电商平台建立【丽丽嘻哈店】售卖商标为【丽丽】的产品 乙方在B电商平台建立:【丽丽嘻哈店】 售卖商标非【丽丽】的产品 由于A电商平台、B电商平台为竞争平台,乙方销售的也非【丽丽】商标的产品,这种是否构成商标侵权

侵权维权广东省-揭阳市2021-11-09 20:10:26182*****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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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 李艳平律师
    月帮助1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两个店的店名是一样,会让消费者误认为是同一个经营者,可能涉嫌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
    回复于 2021-11-09 20:39:34 咨询他
  • 徐大森律师
    月帮助0
    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
    您好,根据您的描述不构成侵权
    回复于 2021-11-09 20:43:27 咨询他
  • 谢福金律师
    月帮助220
    广东典纬律师事务所
    你好,这是构成侵权的。。。
    回复于 2021-11-09 21:17:08 咨询他
  • 魏可律师
    月帮助53
    广东德纳(武汉)律师事务所
    根据您的描述,不构成侵权
    回复于 2021-11-09 22:17:22 咨询他
  • 刘志涛律师
    月帮助178
    广东合邦律师事务所
    你好,构成。具体可以与我电话详细沟通。
    回复于 2021-11-10 13:36:47 咨询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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