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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2月,武汉肉联厂由汉口站发往广州猪肉一车,收货人是广州肉食贸易公司,与此同时,发往长沙牛肉一车,收货人是长沙市食品公司。 汉口站承运后,因工作人员误将两车号互串,致使猪肉运到长沙站卸车,之后,长沙站与长沙市食品公司联系,该公司出具证明文件,并在货票上写明:货是我公司的,有问题我公司负责,随后将猪肉领走。 事后,武汉肉联厂曾多次派人前往长沙市食品公司协商猪肉货款问题,均未能解决。 Y 组织讨论的焦点问题 分别指出主体、内容、客体。

其他陕西省-咸阳市2021-11-03 13:26:47173*****4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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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魏可律师
    月帮助0
    广东德纳(武汉)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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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复于 2021-11-03 18:17:59 咨询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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