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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加盟子公司的法人,未经加盟投资人的同意,应集团领导的要求,把公司的资金借给总部用作日常运营所需。并有盖章借款协议。这个算是挪用资金罪吗?

公司法律广东省-茂名市2021-10-07 22:04:08135*****6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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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 温蕴知律师
    月帮助1
    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
    您好!不属于犯罪,具体可以咨询我
    回复于 2021-10-07 22:07:04 咨询他
  • 杨洪福律师
    月帮助98
    广东弈扬泰律师事务所
    您好,这种情况不构成挪用资金罪。
    回复于 2021-10-07 22:09:49 咨询他
  • 陈路芳律师
    月帮助5
    广东铭兴律师事务所
    不构成,以上是我对这个问题的解答
    回复于 2021-10-07 22:11:06 咨询他
  • 谢福金律师
    月帮助290
    广东典纬律师事务所
    你好,这个要经股东大会的决议才符合程序的
    回复于 2021-10-07 22:12:37 咨询他
  • 李艳平律师
    月帮助4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回复于 2021-10-07 22:15:02 咨询他
    • 律师回复: 2021-10-07 22:15:47

      你说的借款协议,出借方是你个人还是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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