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有一个今年的林地确权处理行政诉讼案,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适用《广西…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项“下列书证可以作为确权处理的参考证据材料:…”适用的这条法规与案件性质明显不符,违背了法规的立法目的和基本原则,应该适用的如《条例》的第三十条而未应用。人民法院为什么不为其适用错误呢?
律师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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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思培律师月帮助0人湖北乾泰律师事务所你好,法院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是否违法,不审查抽象行政行为,适用条例的行为属于抽象行政行为法院一般不予审查回复于 2021-10-06 12:26:04 咨询他-
用户追问: 2021-10-06 13:27:27
如果不审查,那又怎么判定行政行为适用的法律法规正确与否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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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追问: 2021-10-06 13:38:24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行政行为有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情形的,法院应当撤销行政行为。您的回复我不明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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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2021-10-06 13:42:53
这种情况有可能是行政机关作出的抽象行政行为,还是要根据具体案情来判断,目前无法过于详细答复您,如需详细咨询可以选择一对一咨询或者电话联系,谢谢您的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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