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行政案件,被告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提交作出行政行为证据及依据时,答辩状对原告主体资格无异议,在庭审中,原、被告对对方及诉讼代理人身份均无异议,法官宣布今天参加本案诉讼的原、被告符合法律规定,但法院出具了行政裁定书,以不具有行政诉讼法上的原告主体资格,驳回原告的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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