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首页>交通事故>咨询详情

事故时间:2021年7月17日16时10分 事故地点:307省道213公里600米 肇事人:李思涵 6125272 电话: 车牌:陕A81Y3A 当事人:孟远成 6125276 电话: 车型:白色电动自行车 事故详情:2021年7月17日16时10分,李思涵(男,23岁)驾驶小型客车(陕A81Y3A)沿307省道由凤凰镇驶往杏坪镇方向,至事故事发点,因其采取制动措施不及时,撞至前方同向行驶的孟远成驾驶的(白色电动自行车)尾部,造成当事人双方车辆受损至孟远成受伤,经当事民警判定

交通事故陕西省-商洛市2021-08-09 08:59:15157*****165

分享

律师回复

  • 李良律师
    月帮助20
    陕西谷正律师事务所
    你好,先进行治疗,等治疗结束后,根据事故责任比例要求对方承担
    回复于 2021-08-09 09:02:53 咨询他
  • 刘建伟律师
    月帮助228
    陕西汉钟律师事务所
    对交警的事故责任认定书有异议,可以申请复议
    回复于 2021-08-09 09:06:41 咨询他
  • 周鑫律师
    月帮助0
    浙江兴衢律师事务所
    事实不清楚,无法回答问题的
    回复于 2021-08-09 09:13:07 咨询他
  • 贾炜路律师
    月帮助0
    北京市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
    您好,您具体要咨询什么问题
    回复于 2021-08-09 09:30:55 咨询他
  • 贾晶晶律师
    月帮助1
    河北史志强律师事务所
    事故责任由交警判定,待出具后,依据责任书起诉责任人。
    回复于 2021-08-09 14:33:13 咨询他

相似问题解答

听讼法律咨询公众号

律师回复不错过

听讼法律咨询小程序

随时随地咨询

我是律师

 

联系客服 9:00-18:00

027-85881208

听讼律助公众号

案源信息早知道

鄂ICP备18021267号-4 鄂公网安备42018502003405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鄂B2-20210603)

Powered by 听讼网 Copyright © 武汉听讼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联系地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山大道465号三期光谷创意大厦2501-25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