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人建房,一审判决为无效合同。房主起诉恢复重建需要11万元(未含基础部分),鉴定费2万元。法院判决我施工方责任70%,合计赔付房主8万余元(已赔)。现房主计划继续施工,在法院认定为没有修复价值的主体上加盖其余楼层。我方是否有权让其拆除我方已建主体?我方是否有权向对方索要已建基础、一楼主体的劳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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