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与之前房东转让一台无人售货机,3月28日已经结清之前所有房租,并且和房东验收了机器,并且交付了机器钥匙,店面钥匙等。因为房东未支付机器转让费用,故而未当场交付机器后台权限。直到4月10号,房东转了2000元,我交付了机器后台权限并一起签了5000元转让书面合同。现在房东要将3月28日(房东验收机器并获得机器钥匙后)到4月10号(房东获得机器后台权限并签订合同)这段时间因机器在他店面里而产生的房租由我支付,这个是否合理?我是否需要支付这个由机器产生的房租?
其他福建省-莆田市2021-06-11 21:21:30180*****7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