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与被告发生借款事实时系劳动雇佣关系。被告于2019年6月23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30000元,借款理由是原告由于公司参加投标业务需要投标保证金,可是由于暂时资金周转困难,希望原告看在私人关系和公司困难的角度先借30000元用来周转。原告看在作为公司老板的被告确实有困难,且私底下关系还不错,遂于2019年6月23日通过建行手机银行向被告的银行卡内转账人民币30000元,且由于原告认为被告是公司老板,应该懂得诚实守信的道德规范,所以并未让被告写欠条。后期原告由于资金紧张,多次口头向被告催款,被告均以个人和公司困难为由搪塞,迟迟不还款。直至日前,原告再向被告催还欠款时被告甚至不承认有借款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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