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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受方不积极办理过户手续,原房主为了能够享受国家免税政策,帮其垫付资金办理产权证并缴纳土地出让金,其中,原房主为了缴纳土地出让金也为了提醒买受方,产权证比合同上多出的面积需要花钱再购买,所以,赠与多余的面积也就是1%的股权给了子女,但是这个子女在买卖合同上并没有签字,但是产权证上他是合法权益人,第一次办证就是方便给买受方方便过户没有把子女名字办到证上,现在为了帮买受方交税,才赠与给子女,这样 原房主的赠与行为算违约吗?买受方以此解除合同有法律效力吗?

合同纠纷安徽省-芜湖市2021-05-19 23:28:33189*****9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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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 施鸿伟律师
    月帮助0
    安徽汉合律师事务所
    委托我们律师帮助起诉维权,核实房屋买卖情况。
    回复于 2021-05-19 23:33:04 咨询他
  • 朱忠良律师
    月帮助0
    湖北楚智律师事务所
    合同约定的过户费用是由谁承担,合同具体是如何约定的?
    回复于 2021-05-20 07:46:20 咨询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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